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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我是法官  我所專注的不會是在他犯了甚麼罪

因為犯罪已經成為事實  再審並沒有改變甚麼

我反而會去手下的人去統計 大統賣出多少 又有多少人求償

將統計數字公佈出來 由大統 總經理 董事 監察人 統一來求償

有撈到油水的都要吐出來

總經理必然是帶頭作亂 懲罰比例 50%

董事 應屬該知道的人  但沒有犯罪的事實 懲罰比例 30%

監察人 應執行業務 而未執行 實屬失職 懲罰比例 20%

審判期間 所有人等連同直系親屬 都禁止出境 不須禁止脫產(掛人頭沒用)

審判終結 將賠償數字統計完成後 按照比例去償還

沒錢就抓去勞役 用做工還錢 總經理死了 請老婆做工還錢 沒老婆 請兒子做工還錢 兒子死了 請女兒還錢 依此類推 除非全家死光 直到還完應付金額後才釋放

每個人絕對是油洗洗的 聽到家人要連坐處罰  肯定人頭帳戶都擠出來還錢

另闢條款  絕沒特赦 只要有相同案件依此辦理

很不人道 但極其有效

可惜 台灣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

早就脫產了 就算老爸抓去關 掛名身上也是一毛錢都沒有

都在人頭 或者兒女身上

抓去關 還是過得很舒服的 只是在牢中當大爺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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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鳥窩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